律师是必需品,不是奢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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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以前有一个著名案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陈述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贯彻律师辩护权的原因,法官George Shtherland写下了下面一段常被引述的关于为什么被告人在审判中需要律师辩护的解释:
即使那些聪明的和受过教育的外行也对法律科学知之甚少,甚至根本不懂。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帮助,他可能在不恰当的指控下被送上审判席,并且根据与此案无关的或者其他不被承认的对他不利的不足证据被判有罪。没有辩护律师,即使他可能是无罪的,他也面临被定罪的危险,因为他不知道该如何证实自己的清白。
美国的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经历了长期的争辩与演进。1963年,吉迪恩诉Wainwright案,认为刑事案件的律师系必需品,而非奢侈品,当被告人所犯为得科处自由刑之罪时,即应为其指定辩护人。
在大洋彼岸隔岸观火,再回顾我国历史,1957年反右斗争律师群体被打成右派,实现了莎士比亚所说“杀光所有律师”的悲剧,结果检察院独孤求败没有了对手被撤销了,又因为控辩双方都没有了,法院的存在也是多余的,最后也被撤销了,这就是文革期间“砸烂公检法”。基于历史的教训,彭真同志在回顾“文革”遭遇曾说过:要有律师啊,他们不让我说话,总得有人替我说话吧。
在现代司法审判中,律师是完善的审判制度的组成部分,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不能因为律师为“坏人”说话而视律师为打击犯罪的阻力,在某种程度上说,任何人都是潜在的“坏人”,如果我们能够容忍律师为“坏人”说话,那么我们好人的权利也没有理由不会得到更好保障,因此请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或许为你,也可能为我。
在刑事诉讼领域,涉及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律师通过辩护促进了对真相的挖掘,发现控方的漏洞,让裁判者发现可能忽视的事实和证据,使无罪的人最终洗脱罪责,使有罪的人因有了充分地律师辩护而更容易使其诚心服法。
自从法律建立了政府援助律师制度,法律不再是富人的游戏,当一个穷人请不起律师而被迫自行辩护时,他实际上上演了一场没有意义的司法仪式,毋庸置疑,穷人和富人应当享有同等的司法权利,穷人涉嫌犯罪受审时,如果他请不起律师,政府就需要免费为他提供律师帮助,这是因为在刑事诉讼程序当中律师的作用无可替代,律师是必需品,而不是奢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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